关键词:劳动争议、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
小黎2021年11月加入章贡区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任运营专员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等工作。小黎于2022年1月与该公司签订《合作生活津贴收入保证协议》,约定了小黎的生活津贴保证期为12个月、每月津贴4000元、每月2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津贴,同时小黎也应当服从该公司的安排以及遵守各项制度。
因疫情影响经济效益不佳,小黎于2022年3月底提出离职且获得公司同意。离职后小黎多次向公司催付3月份工资,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迫于无奈之下申请人向章贡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等为名订立协议,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被确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是否能得到支持?
公司观点: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每月发放的为生活补助津贴,并非劳动报酬。
【律师观点】
一、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其一,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为合作协议,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协议的性质,即协议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本案中,协议约定的报酬发放方式与合作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而涉案协议既未约定小黎的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合同的性质不符。
其二,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小黎在合约履行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按月向公司汇报员工的考勤、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二者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该条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因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继而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小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经过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作出裁决:
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该公司向小黎明支付2022年3月份工资
3.该公司向小黎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签订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各个方面去考量,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每个月“津贴”为固定按月发放,申请人受公司管理,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验证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需要具体根据合作协议内容来看,是否规定了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叶金水律师
电话:17679171607(微信同步)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执业以来踏实认真,办理了各类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