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姻家事、重婚罪、离婚损害赔偿
在如今婚姻和爱情似乎都要被过度衡量、甚至压迫到越来越多人都不敢轻易尝试的社会里,爱和被爱似乎都需要极大勇气,是一种需要努力去修炼的能力。今天与大家分享一起“被”离婚引起的风波。
【案情简介】
家住章贡区的张丽(化名)与李彪(化名)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虽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过,但夫妻感情也算和睦,生活本该一直这样平静下去。
2020年6月的一天,李彪告知张丽,他早在2017年结识了一名婚外异性,且育有两子。因其婚外异性要求他和张丽离婚后与其结婚,李彪才不得不坦白此事,并提出离婚。但张丽出于对孩子和家庭的考虑,并不同意李彪的离婚请求。
李彪为了尽快与张丽结束婚姻,多次跟踪张丽。直到2020年9月终于在张丽的朋友家中堵住张丽,让其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李彪抚养,张丽按月支付抚养费,婚内财产(房子、车子)归李彪所有。
离婚后的张丽只身一人回到娘家,娘家人听到李彪婚内出轨她人并生育非婚生子,却让张丽净身出户愤愤不平。遂经人介绍找到律师求助,希望法律能够给张丽一个公平。
【律师观点】
婚姻类案件一般可以在一个离婚诉讼中将婚姻关系的解除、小孩的抚养权、婚内财产与债务的分配等问题一并处理。但本案特殊性在于张丽已办理离婚登记,则只能通过离婚后财产处理、抚养权变更、离婚后损害赔偿等多个案件处理达到诉求。
离婚后财产、变更抚养权在本案中均不是难点。困难的是如何证明李彪与他人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子这一事实,达到要求李彪承担离婚后损害赔偿的责任。为打消张丽的疑虑,承办律师则提出本案应当采取“先易后难”、“迂回”的诉讼技巧。
【办理结果】
在这一“被离婚”的系列案,承办律师通过多年的办案技巧及经验,案件立案时采用“先易后难”、“迂回”的办案战略,利用李彪对张丽“被离婚”的愧疚,成功将一个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给张丽,且李彪还需支付抚养费。抚养权案处理结束后,张丽遂提起刑事自诉重婚罪,重婚罪案件中虽然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李彪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本案中也予以确认李彪在婚内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这与承办律师的预测一致。之后张丽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吴丹律师提醒:
1、夫妻双方中,只有婚姻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对离婚都存在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会支持。
2、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
吴丹律师
TEL:15216188036
律所职务:党支部宣传委员、妇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类纠纷、侵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赣州市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赣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赣州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赣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