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案例‖叶金水】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劳动关系确认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1-13 20:04:12  来源:本站  

用人单位“一套人马,数套牌子”,即两家单位或多家单位之间的法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存在亲属关系,单位在经营场所、财务、单位人员及经营业务等方面相同或高度混同。通过隐蔽性用工,这种情况下,在与劳动者产生纠纷时,会主张为第三方派遣至本公司,以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比如商场的销售人员等, 一旦劳动者与关联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几家关联企业互相推诿,劳动者将难以正确界定其与几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从而难以确定相关用工责任的承担主体,下面分享一则本人办结“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案子。


【案例简介】

杨某于2022年3月1日入职A服装公司,任职前台文员工作,负责电脑操作同时记录有关出库入库、销售等数据,但杨某的工资却是由B服装公司进行发放的,上下班打卡日报上显示打卡记录为C公司。三家公司共同经营同一业务,共用办公场所,微信工作群以及财务人事等均是共用。三家公司均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离职事宜,杨某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A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有关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为适格被申请人,与杨某(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观点:A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杨某工资由B公司进行发放,杨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与A、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杨某没有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二条之规定提供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律师观点】

1、A、B、C三家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高度混同;在人事、财务管理、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着重叠;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人员、业务和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者混同,导致各种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即相互之间的界限模糊,如资产不分、人员交叉、业务混同,甚至注册地、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完全相同,令外界无法分清交易的对象,构成混同的可能,但申请人从入职开始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于有关人员、财产等混同情况是被申请人自身内部管理混乱所导致,并不影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该类案件的主要“难点”为证据的收集以及在掌握的证据里找到与被申请人的联系,如微信工作群中B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述为A公司员工;三家公司的工资表在同一张页面上展示;三家公司出库单上的地址、电话、银行账户、户名均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出库单上的经手人信息;有关放假、请假、规章制度等下发均为A公司、报销由A公司法人审核。

裁决结果: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与B、C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有理由认定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杨某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用工相关责任。遂裁决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1、用人单位“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导致劳动者无法与真正的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推卸了责任,而伪装成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的资质、经济状况都不明了,甚至已经被注销,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是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缩水,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者承包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被分割成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几段”,即使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旦被辞退,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大大减少。

三可能是无意而为之,缺少法律观念,本着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公司支付报酬的心理。

2、“混同用工”还有哪些其他操作?

一是“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

二是“调兵遣将”: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

三是“暗渡陈仓”: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和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主要还是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认定的首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或是遵守原劳动部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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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金水 律师


TEL:17679171607(微信同步)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执业以来踏实认真,办理了各类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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