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是:
一、邓云生将自己办好了线路牌的新车转让给他人,不属于非法经营。
2000年8月,宁都县居民汽车司机邓云生为谋职业,向宁都县汽车运管部门申请办理宁都至田头的营运事宜,运管部门经研究同意并开具了购新车的准购证。10月中旬,邓云生持准购证赴浙江买回了一辆新的中巴客车。这时,原在宁都至田头营运的车队人员温建荣等人知道邓云生也在这条线路上开展营运,认为会影响自己车队的客源,车队各股东也议论纷纷,有人说:要用旧车撞他的新车。也有人扬言说:不然花五万元埋掉他。邓云生得知后,为免遭危害就不想与田头的温建荣等人对着干。12月18日,该车队内部分裂出来的王璜温建荣听说邓云生想把车子卖掉,就主动找邓云生商量买卖客车事宜。两人在县体育场的一个小店里协商,王璜温建荣自愿出壹拾陆万元买邓云生的客车连同线路牌。两人谈妥后,还未离开这小店时,原车队的田头温建荣开一部车子来了,并带了十几个人,找到邓云生说:“你的车子不能卖给他(指买车人王璜温建荣),要卖给我们。”邓云生无奈,只好同意卖给他。田头温建荣当即开价壹拾伍万元,邓云生无奈只好同意。12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时,田头温建荣又说:“壹拾伍万元太贵了,要少一点。”最后双方商定壹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成交。双方签订了“售车协议书”,随后,交车付款,成交完毕。
2001年10月4日下午5时多,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把邓云生传唤到110大队。10月7日下午5时多,以非法经营罪拘留了邓云生至今,关押在宁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10月15日上午,我们会见了嫌疑人邓云生,听取了其爱人李卫清的介绍,进行了调查,综合认为邓云生不属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释放。同日,我们又向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李良队长,当面提出了我们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但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仍然拖延至今。
我们认为:邓云生卖车的行为,不违法。
1、邓云生将自己买回的新客车转卖给他人是合法的。
2、邓云生卖车时,线路牌随车交给买车人,不属于倒卖线路牌,这是一种必须随车的证照手续,应该随车交给买车人,线路牌只是相对营运车辆的一种经营权。
3、邓云生买回的新车,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就被迫将车转让他人,不能定其非法经营。
买车办理线路牌等开支小于卖车金额,有三万多元的差价,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政策允许的行为。这是合法的交易所得。就是壹拾陆万元卖给王璜温建荣,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何况在这笔交易中被人强买,还少卖了壹万柒仟贰佰元。这充分说明邓云生确实迫于无奈才卖车。邓云生是不正当竟争的利益牺牲者、是受害人。
二、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处理邓云生一案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1、程序不合法。
①无权管辖
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以倒卖线牌为由传唤邓云生,属于越权行为。即使倒卖线路牌能够成立,也应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事。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这样做,超越了管辖权。
②超过法定期限
10月4日下午5时多,邓云生被110大队传唤至10月7日才实行刑事拘留,违反了《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至今未报捕,这又违反《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在传唤的三天三夜里,邓云生反复申述自己无罪,110大队李良队长回答说:“我们找律师论证了,你倒卖线路牌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我们认为:退一万步假设邓云生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当由经侦大队立案侦查。110大队不能越俎代庖。
⑧留置不当
留置室设在110大队楼梯下,约一平方米的楼梯间,安了铁门加了锁,讯问完了就把邓云生锁拷在里面,三天三夜,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110的行为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
2、定性不当,实体处理错误。
邓云生未触犯《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不知其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只能给行为人以行政处罚。这条法律规定是非常严格的、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何况邓云生是在受到威胁、恐吓、无可奈何、为免遭危害的情况下,将车卖掉,把线路牌交给买车人,我们认为根本上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未注意这一规定的严格界限,导致定性不当,实体处理错误。
三、邪恶不除,伤害无故。
原宁都至田头这条线路营运的车队人员,扬言说:“要用旧车撞邓云生的新车,要花伍万元埋掉邓云生。”这是一种欺行霸市、垄断经营行为。田头温建荣强买邓云生的车子,违反了《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不但不查处,反而打击受 威胁的邓云生。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这样做不得人心,不顺民意。
四、以权谋私,索要钱财。
邓云生留置在宁都县公安局110大队时,该大队李良队长于10月6日向邓云生提出:“交捌万元就放你回去”。10月7日上午又向邓云生提出:“交陆万玖仟元就放你回去。”10月7日下午,当着邓云生的面填写刑拘手续问邓云生:“怎么样?是交钱还是‘进去’。”邓云生回答:“没有钱”。李良队长则提出:“好,照顾你,交肆万元,怎么样?”当邓云生在思考,尚未回答时,李良队长随即与某某领导打电话,接着又对邓云生说:“你听到了吗?我们局长说要交陆万玖仟元,少一分都不行。不交就把你‘丢进去’。”110大队为什么这样做,邓云生究竟是犯罪还是要用金钱赎罪,使人费解。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被经济利益所驱动,利用职权索要钱财的敲诈行为。
如果邓云生属于非法经营,要追缴就应该是由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如果邓云生构成犯罪需要追缴的赃款,也不能以捌万元少至肆万元的弹性幅度作交易。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恳请赣州市公安局刘钢局长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给邓云生一个公道。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莲辉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售车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一伤
3、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宁都县公安局在接到该份材料后立即无罪释放了邓云生,还了邓云生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