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伟远辩护词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6:00:59  来源:未知  
审判长、审判员: 

       自接受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并经被告本人同意,担任廖伟远的辩护人后,我认真地查阅和研究了廖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廖写给其五岁儿子的遗书) (见公安卷第75—79页),二次会见了被告人廖伟远(见一审卷第16—22页),二次走访了廖所在的单位领导和群众, 二次走访了被害人(廖的妻子×××、岳母×××)以及廖妻的哥哥。 

      经过以上细致地工作,我发现本案的被告人与其他的刑事被告有所不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也不同,被告人犯罪前后的心态截然两样。以上等等情况,使得我将此案作为一件特殊案件来对待。所以我在一审辩护中,直接向合议庭提出了对被告人廖伟远适用缓刑的建议,这一建议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赞同。我建议判缓刑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婚后一直生活在女方家里, 对女方家庭尽到了最大的义务,从家务劳动到女方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事无巨微,均由被告人一手操持,当被告人身患肝炎病后,特别是被告堂兄死于肝癌病后,女方及其家庭对被告采取了不近人情的态度,开始提出离婚要求,对被告精神打击甚大。 


      2、被告岳母是个非常狭隘而又刻薄的人, 而被告的妻子又是一个没有主张,十分顺从其母的人,在被告妻子提出离婚后。被告本人、同学、朋友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被告还数十次地要求双方组织做工作,由于女方母亲插手钳制女方,均未奏效。迫使被告说了些不该说的话,做了些不该做的事,就在案发的前一天,被告人还要求其组织与女方组织联系,要与女方谈一次,但未联系上。被告人又不知原因。次日被告身藏稀释了的硫酸,径自到女方家找其妻,被告这次去是带着二个目的去的:(1)谈得好,保存家庭,女方跟其回去;(2)谈不成惩罚女方,要其懂得不尊敬他人人格和感情的后果。被告到女方家后,遭到其岳母及他人的非难,连接触谈话的机会都不给,以导致后一种结果的发生。 


      3、×××(廖妻的堂妹)的所谓轻伤需重新鉴定,原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是以端点联结线来计算烧伤面积的,这种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面部烧伤是散状性条片状烧伤,只能以实际烧伤面积计算,用连结端点的方法来计算面积,实际上必然会出现扩大面积的结果。再则,被告人对×××没有伤害的故意,×××的烧伤是在被告人往其妻×××头上倒硫酸后,紧接着就往自己头上倒硫酸(总容量为麦饭石酒杯半杯),往其妻头部倒了一半后,又往自己头部倒了另一半,被告人头、脸、手均也烧伤,被告往自己头上倒完后,×××、×××从里屋冲出来撕打被告人,被告人把酒杯一扔,未倒干净的部分溅到×××、×××手上、脸上,×××的烧伤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律只规定对故意轻伤罪承担刑事责任,过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4、被告人廖伟远实施犯罪行为后猛醒,立即赶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特别是在公安部门推诿的情况下,被告人连续奔赶地区公安处,市公安局,赣江公局,解放分局投案,当即书写投案自首书,全部交待犯罪过程,表示认罪,承担刑事责任。收监后,被告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态度是真实诚恳的(见公安卷第72—74页《投案书》、一审卷第84—86页《我悔恨的陈述》)。 被告具有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5、被告所在单位赣南小汽车修理厂已向法院出具公函表示:“如果廖伟远确有认罪悔罪,愿意从新做人,被法院判处缓刑,我厂同意接受,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见一审卷第41页)。被害人×××也表示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其缓刑(见一审卷第2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的讲话(见人民司法90年第一期社论)“有监督改造场所的,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多判缓刑。”结合本案,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审视、对廖伟远判处缓刑较合适。这样做,不但体现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能拉过来的,决不推出去,教育挽救了廖伟远本人,而且对于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也能落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至今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被告人已表示如果判缓刑,他能在十天内向同学、朋友筹集二千元现金交付被害人整容,原来的治疗费用从他分割的家庭财产中(近四千元)赔偿。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被告人还有一个患精神病的七旬老母要其赡养,还有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弟弟要其扶养(见龙岭乡下棚村党支部证明材料),家境贫困。加上被告人本人又有慢性乙型肝炎,鉴于以上理由,本律师才直接建议法庭判其缓刑。如果我们再看远一点,判其四年实刑,即使其能生还,出狱后,被告人对生活失去信心,家没有了,儿子没有了,老婆没有了,工作没有了,老母谢世了,弟弟出现意外了,家破人亡,是很容易走向极端的,思想发生异常变化,与社会不利。被害人一家也在一种不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岂不是与我们惩罚的初衷相悖吗?这些都是我们处理案件时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判其缓刑有法律依据,不存在重罪轻判的违法情况,被告人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又给了被告人一个改造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做不是更有利吗?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赣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莲辉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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