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奸、贪污、非法拘禁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5:02:55  来源:未知  
被告人:陈某,男,29岁,中共党员,原系全南县南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辩护人:郭莲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 

       1993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到南迳乡热水村查处廖某私自为妇女下环一事,作出罚款1500元,廖某同其夫到乡政府陈某的房间交款1500元后,被告人陈某叫廖某的丈夫先走,借有事把廖某留下,并对廖某说:“你是否想教书了,怕不怕拆屋”等语,尔后对廖某实施强奸。1993年9月9日上午南迳乡杨坑村民吴某夫妇俩持结婚证到乡计生办办准生证,因手续不全与办事人员争吵,被告人陈某等人即把吴某用手铐反拷在乡政府电线杆上,并叫联防队员殴打吴某的丈夫。经法医鉴定吴某丈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吴某自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1988年2月5日至1992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任中寨乡民政干事期间,利用职务之变采取借敬老院名义开出民政费发放单等手段,贪污人民币3516.50元占为己有。 

辩护人辩护: 

       仅凭廖某及其丈夫的陈述控告材料,认定陈某犯有强奸罪证据是不足的。且这些材料矛盾百出,不合情理。由此,我们不能排除廖某由于私自下环破坏计划生育,被罚了款,又担心再被公安部门拘留,在其丈夫的压力下,夫妻共谋反咬一口,心想反正两个人的事,只要咬住不放,你陈某跳到黄河也洗不清,由此解脱自己,把自己从一个破坏计划生育的人摇身一变,变成被强奸的被害人。 
       陈某在维护计划生育工作时,行为确有过火,出了一些问题,应当在内部进行教育,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如果以此就对陈某定罪科刑,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处处受阻,基本国策难以得到执行,建议公诉机关撤销对该罪的起诉。 
       根据多份调查材料证明,陈某任民政助理员期间,为搞好工作,多争取有关部门对乡民政工作的支持,经乡党政领导同意,搞了些请客送礼,所需费用作了些变通处理,但其未个人占有,五年多的时间共开支了三千余元,平均每年才七百余元,不能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 

处理结果: 

       1994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以检赣分刑发(1994)第88号作出《关于陈某强奸、贪污、非法拘禁一案的处理决定》:“撤回对陈某的起诉,做撤销案件处理”。 

辩护小结: 

       该案是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全南县法院由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亲自办理。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疑点甚多,进而进行调查。对强奸罪的否定,主要是提出疑点进行分析、判断。对贪污罪主要是通过对中寨乡两任乡党委书记、乡长、副乡长的调查、取证,证明陈某不构成贪污罪。对非法拘禁罪也是通过对南迳乡党委书记、乡长、乡计生办主任、县计生办主任及乡计生专干的调查,证明陈某叫派出所干警将吴某的丈夫铐在乡政府电线杆上是事出有因的,吴某夫妇大闹乡政府,吴某首先用脚踢陈某下身两脚,为维护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陈某才叫人将吴某铐起来的。辩护人通过对八个知情人的调查取证,给中共全南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和地区检察分院写出《律师意见书》,县委书记阅后亲自带着《律师意见书》到法院听取意见,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对此案由地区检察院起诉处派员重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做出了“撤回起诉,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此案未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便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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