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集中学习新《保险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5 16:48:37  来源:未知  
2010年1月25日晚,我所召开例会,由合伙人罗学发律师讲授在办理保险事务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旧《保险法》被废止,各位律师在办理保险事务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掌握,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罗学发律师总结了新《保险法》中出现的几大新变化:第一,增设了不可抗辩的规则,主要对长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影响较大;第二,明确了财产转让的理赔,主要针对财产保险部分;第三,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新《保险法》有几点应当值得特别的关注。新《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值得研究。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造成了实践中的不一致,所以,新《保险法》第13条将保险合同明确为实践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第43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获赔;新《保险法》第12条,关于区分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规定,重点在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上的规定。 
       此外,罗学发律师讲道,新《保险法》仍存在规定不明的地方,例如,对于近因原则仍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尽管近因原则在律师实务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在责任保险上的规定不明确,再加上各法规之间的条文规定不一致,导致在实践中的冲突出现。这些都是各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灵活处理的地方。 
       罗学发律师还就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性质等问题与各位律师进行了讨论,以便于大家对新《保险法》特别是其中争议较多的地方有个清晰地理解,在以后实务中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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