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璞案辩护词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5:58:52  来源:未知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练璞的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为练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练璞参与的强奸犯罪与邱模飞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毫无关系和牵连,不应将练璞的强奸犯罪合并到邱模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去审理。这种不相干地合并审理,必然会出现量刑时加重处罚。一审判决只对练璞判定构成强奸罪。检察起诉和一审判决至所以没有认定练璞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基于已经查清练璞与邱模飞一伙无论从组织上,还是从犯罪活动的牵连上都与邱模飞一伙无联系。正象练璞在上诉状中所写到的一样,“除了强奸犯罪的被告人我认识以外,其他16个被告我根本就不认识。”所以说,练璞参与的强奸犯罪与邱模飞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两种不同状态和背景的犯罪。假如练璞属于邱模飞这个黑社会性质的成员,靠着黑社会这种恶势力去实施强奸犯罪,且又有多人轮奸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在严打,重点打掉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中,从重从快,判处死刑立决,人们还可以理解。而事实却是:练璞参与的强奸犯罪纯属毫无黑社会背景的普通刑事犯罪,没有特别的色彩。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一般的强奸犯罪来审理判决,多大的罪量多重的刑,做到罪刑相当。而不应该把一起普通的与黑社会毫无牵连的犯罪,拖入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去加重处罚。 

       二、练璞在强奸犯罪中属于从犯。一审判决认定:“在强奸作案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均系主犯。”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综合单均、李茂、张齐平、练璞四人在这起强奸犯罪活动中各人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来考察甑别,应该说练璞的犯罪情节是最轻的。(1)提起犯意的不是练璞;(2)把被害人带到国安大厦去的不是练璞;(3)开房登记付款的不是练璞;(4)第一个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的不是练璞;(5) 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不是练璞。练璞完全是在不知晓、在自己表示要回家去睡觉的情况下,被单均留住说到国安大厦去开房睡,单均此刻没有提及到被害人燕婷已经在那里,他们打算怎么做。待练璞到达国安大厦时,李茂已开好房间与被害人赖燕婷在一起。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练璞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已明确供诉在实施强奸时对被害人赖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练璞归案后共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四次讯问,时间分别是;2000年11月4日22时10分至5日1时20分;2000年11月5日;2000年11月23日;2000年11月24日。在这四份笔录中,没有练璞供认打了被害人的纪录,有的只是“你有没有参与打赖燕婷,”练璞回答:“我没有打赖燕婷。”在一审法庭调查中,练璞也是再三否认自己打了人,张齐平则说:“我记不清了,”尽管张齐平、李茂在公安供词中供认练璞也打了被害人,但在法庭调查中,张、李二被告并未做出肯定的证明。至于被害人赖燕婷报案笔录中证明“四个人都打了我”,但在对其他三人是如何打的讲得祥细,而对练璞是如何打的则很笼统,二月份的事,九月份才报案,时间太长了,记错了或者报案时加重练璞罪责的可能性都存在。辩护人认为对这——情节需要重新核实,请二审法院准许辩护律师对这一情节找被害人重新调查,以求实事求是。辩护人认为,在单均、张齐平、李茂、练璞四人对赖燕婷实施的轮奸犯罪中,练璞的行为情节显然要比其他三人轻,应该体现主次之分,一审认定李茂、张齐平、练璞三人都是主犯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练璞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较为准确、适当。 

       四、对练璞在适用刑法上,练璞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由于“刘涵岱之母肖祥英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刘涵岱在广州的住址”以及“徐镜璞将张齐平、刘启龙、单均躲藏在大余朱智猛承包的林场里” (见判决书第46页第8、第11)。被告人刘涵岱、徐镜璞在被量刑时都得到了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办案人员未将练璞父母2001年6月5日写给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专案组负责同志的信附入案卷材料中,再加上章贡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装入案卷材料当中,证明说练璞被抓获是“根据群众举报”。所以练璞在一审量刑时,一审法院没材料和证据来体现对练璞从轻处罚。应当说如果公安人员允许练璞父母打电话或者去泉州把练璞带回来,练璞是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正是公安人员要求练璞的父母不要打电话,不要惊动了练璞,才由公安人员从泉州把练璞带回赣州归案。练璞归案的事实情况是:二000年十一月二日,承办该案的公安人员来到练璞家,练璞父母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使练璞尽快归案,并提出打电话叫练璞回来投案或父母去泉州带子回赣投案,公安人员的意见是不要打电话,也不要去泉州,只要你们把练璞在泉州的电话号码讲准确了,没有错我们就能查到。练璞能够归案,公安也是根据练璞父母提供的在泉州的办公电话,非常顺利地把练璞归案了。那么练璞能否逃跑呢?完全可以,因为就在公安到了练璞家的当天,练璞中午、晚上打了二次电话回家,练璞是2000年10月20日知道案发了,公安要抓他,11月2日练璞连续二次打电话回家就是想探听情况,练璞听到父母交待:“就在泉州呆着,不要到处乱跑”这句话时,已经预感到了公安机关可能会到泉州来抓他,他有过思想斗争,也想过要跑,但最终练璞还是没有跑。归案后的第一次交待就毫无隐瞒地把总个犯罪情节说得清清楚楚。二000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也就是公安到练璞家的当天下午,练璞父母根据公安人员的通知到公安局参加了“亲属动员子女投案自首动员大会。”这样的会是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布置召开的,是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抓逃”专项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逃人员亲属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只要提供的线索准确,就是公安机关抓回来的,也算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说这是当时“抓逃”专项斗争中的一项政策,家喻户晓,各类媒体都是这样宣传报导的,在练璞父母参加的会上,公安局的领导在讲话中也是这样讲的。那么练璞是在可以自己亲自投案自首的情况下,练璞父母听从公安的意见而未能成就,练璞是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经过思想斗争而未逃跑。即使不认定练璞投案自首,但是最起码的,也应该作为一个情节来从轻处理吧。如果我们不这样做,不体现政策,政府的承诺不兑现,练璞的父母会做何感想呢?打击犯罪是长期的任务,“抓逃”斗争还要进行,从说话算数,取信于民,维护政府和司法机关威信的立场出发,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在对练璞量刑时,注重这一情节,对练璞给予从轻处罚。 (见对练荣贵、刘志雄的调查笔录,练荣贵、谢家兰给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专案组负责同志的信,办案人员王康、魏文腾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练璞在缓刑考察期内,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从重处罚”是一种法律标准和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从重处罚,”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办,《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以及《刑法》分则中对个罪的从重处罚款项。练璞是在缓刑考察期间内又犯新罪的,对他的处罚适用的是《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并没有规定对缓刑考察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在对练璞的量刑上,适用从重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点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给予注意。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 莲 辉 
二OO二年四月二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2002)赣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练璞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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