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5:36:33  来源:未知  
【2010】明律函第 号

江先生: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现就李某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事宜,答复阁下,致 函如下: 
       一、李某按照政府要求依法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有权要求贵方提供法定的必要的便利。需要进行装修的房屋和贵方承租的店面均系李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以提供该房屋的使用价值。李某对房屋进行装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对房屋装修依法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李某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就必须采取搭建脚手架等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安全施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贵方承租的店面与该需要装修的房屋紧邻相依,贵方和李某系《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利人,李某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需要临时利用贵方的相邻土地和相邻店面,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李某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的时候,贵方作为相邻权人依法应当给予李某必要的便利,应本着相邻互助的精神,积极予以配合,以便医院完成房屋外墙装修工作, 
       二、李某的装修行为,未对贵方相邻店面的经营造成损害。李某在合理的范围内搭建脚手架,并不影响贵方店面的经营活动,贵方在相邻房屋装修期间仍然可以正常经营,也不存在建筑材料掉落、脱离等安全威胁,未对贵方相邻店面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害。 
贵方与李某作为相邻权利人,李某装修相邻房屋要求贵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合理使用贵方相邻店面,符合情理符合法律规定,本着友爱互助的崇高道德精神,贵方理应予以协助,如贵方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院方将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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