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19 15:16:57  来源:未知  
被告人:张某某,男,41岁,海口市新温泉国际大酒店夜总会现场经理。 


起诉书指控: 

       1997年2月,姜某某为侵占海南新温泉国际大酒店夜总会的营业款,到海口市龙华路28号南府装磺美术中心以1200元的价值伪造了与该酒店董事长吴旭的至尊卡卡号103888及拼音字母WU.XU相同的两张银灰色的优惠卡,后伙同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张某某将客人买单的现金和酒水单都扣下,在酒水单上注明“接吴总通知,全免挂103888”等字样,并由姜某某在酒水单上签名,再用伪造的优惠卡在该酒水单上刷上吴旭的卡号,最后将该酒水单混入真免费的酒水单一起交给财务,达到侵占酒店夜总会营业款的目的,二人以此手段从1997年2月至11月共侵占营业款323000元,姜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辩护: 

       1.从犯意的提起,假卡的制作,分赃的多少以及职务高低上来看,姜某某均是处于主导地位,而张某某处于被动,从属的地泣,因此,可以认定张某某是本案的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从分赃上来看,查证的193张假单中具有45张没有张的签名,剩下的单中有姜招待朋友未收钱的,有97年5月之前姜自己处理的,可以认定张分得赃款就是其自己承认的45000元。 
       3.张及其家属对这45000元己全部积极退赃,应认定为其具有悔罪表观。 

法院判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刑初字第117号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小结: 

       这是一起改变定性的案件,辩护人从公安侦察阶段就受聘介入了案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到了全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刑拘、逮捕定性不准。遂口头、书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认为该案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意见未被公安机关采纳,仍以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又将上述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若两被告不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无法占取夜总会营业款的,根据这一特征,对两被告定职务侵占罪才属定性准确,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变了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对两被告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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