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某故意杀人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5:04:46  来源:未知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男,30岁,赣县卫生局长洛卫生院工人. 

辩护人:郭莲辉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意见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与死者彭某某于1995年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非法同居,致使彭某某多次怀孕堕胎.彭某某多次要求与侯某某结婚,均被侯推脱.为此,彭某某非常气愤,两人关系时好时断,经常吵架.今年以来,候为摆脱彭的长期纠缠,今年5月份便预谋毒死彭某某,在茅店镇圩上买了一包鼠药(毒鼠强)藏于彭某某居住的房间内,伺机作案.1999年8月20日,侯某某到彭某某的住处找彭某某,并说在此吃中午饭,彭即在室外走廊上炒菜,彭将烧好的鱼汤放在室内桌上,此时,侯某某乘彭某某在走廊上炒菜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倒入鱼汤内,并用筷子拌均匀,然后假装睡觉,让彭某某先吃,彭某某吃后不久便呕吐,侯仍假装不知,致使彭某某毒发身亡.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涉嫌故意杀人罪。 
       
辨护意见: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侯某某, 认真听取了候的陈述与辩解, 候否认使用了鼠药, 辩解彭某某的死与自己没有关系, 自己是无辜的。并告诉辨护人, 其报案后就被扣押在刑侦大队四天四夜, 遭受轮翻讯问和毒打, 并当着刑侦大队赔同会见的干警的面, 脱去衣裤, 确见大腿两侧留有块状青紫伤痕, 面积大约14×16cm。鉴此, 辩护人于次日向赣县公安局写出《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进行验伤的报告》。在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递交了一份彭某某1996年8月9日的住院记录, 证明彭某某有自购鼠药自杀被抢救的情况。鉴此、辩护人认为认定侯某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死彭某某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辩护小结: 

       侯某某在刑讯逼供下虽然承认了是自己投放了鼠药毒死了彭某某, 但一被关进看守所后就叫冤翻供。辩护人认为认供的供词来源不合法,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又未收集到有力的证据证明侯某某用鼠药毒死了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一直向检察机关表明上述意见, 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罪名难以成立。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侯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释放了侯某某。辩护人有效地维护了侯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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