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一般不能要求离婚——付少天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4 14:28:05  来源:未知  
【网友提问】 

       一位姓汪的女士在笔者博客中留言说,其因年轻不懂事,导致婚前意外怀孕的缘故,与丈夫屈某在2009年6月17日登记结了婚,并于同年10月23日生下了女儿。但在2010年3月中旬,丈夫屈某却以双方无法沟通,汪女士经常对其不信任,现在双方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汪女士离婚。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之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猛吵甚至打架,经两头村委会多次调解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屈某与汪女士离婚。 
       汪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并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由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汪女士想知道: 
      (1)、本案中,丈夫屈某能否要求与其离婚,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有错误? 
      (2)、二审法院将如何裁判? 

【笔者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其离婚诉权是受到法律明确限制的,也即是说,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法院应不受理其离婚诉讼。 
       本案中,汪女士系于2009年10月23日分娩,但屈某却于次年3月中旬即提出离婚诉讼,距汪女士分娩仅五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显然是在法律禁止起诉的“分娩后一年内”的期限里,故一审法院本不应受理此案,即使是在受理后发现了此问题,也应驳回屈某的起诉。但一审法院不但予以了受理,而且还判决了离婚,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汪女士上诉要求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的诉请完全是可以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的,二审法院最终也会驳回屈某的离婚起诉。 
       当然,我国《婚姻法》第27条也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这里,最关键是要看究竟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等情况,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女方处在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受理。但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应受理的范围,一审法院却予以了受理并审理,因此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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