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斌】11岁少年玩耍时发生意外,谁之过?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2-08-11 18:40:05  来源:本站  

      暑假是孩子们的欢乐时光,给繁重的学习按下暂停键,也给了家长更多陪伴孩子的时间,孩子们要玩的开心,家长们却不能掉以轻心。

【案件过程】

      2021年7月的一天,11岁的小林上完补习班后便出门玩耍,由于独自出门无人监管,胆子便大了起来,在爬上一处老旧自建房门楼顶部玩耍时,不料门楼顶部水泥板发生倒塌,小林被压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该是未来充满希望的年纪,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也难以承受如此沉重的打击,小林的父母找到该房屋所有人,对方却表示是小孩自己玩耍时不注意所导致事故发生,和自己没有关系。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代理意见】

      我所曾小斌律师接到该起案件后,即刻赶往宁都县与当事人见面,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提出代理意见:

      涉案房屋属于建筑年龄超过30年的老旧危房,所有人有义务进行修缮和管理,防止倒塌损害他人;该房屋所有人明知经常有未成年人爬上涉案院墙玩耍,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预防,客观上放任了这种行为。

      同时,曾小斌律师认为,村委会因修建水泥路将门楼拆除一半,也未自行加固和通知涉案房屋所有人修缮,致使门楼处于随时可能倒塌的危险状态,对案涉门楼倒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曾小斌律师代理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林的父母自负80%的责任,涉案房屋所有人、村委会各自承担10%责任。

【以案说法】

      该房屋所有人明知涉案门楼的水泥板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修缮,加固或拆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村委会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公共管理责任,对村里的危房也有修缮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拆除涉案门楼部分水泥板,但未对客观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小林作为年满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辨别危险的能力,应认识到攀爬门楼玩耍存在危险,但未注意自身安全;

      小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往往很多家长没有真正重视起来,仍抱有侥幸心理,多数父母都要工作,无法保证孩子的身影总在家长的视线之中…等众多因素,给意外事故有了可乘之机,安全教育永远在路上,此次事故也给我们敲响了加强安全教育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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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斌律师

执业证号:13607201910088786

TEL:18070586939



      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成员、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风控部负责人。

      【擅长领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及民事侵权领域法律服务,为数十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全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代理了众多各类房地产、建设工程相关民事诉讼,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忠诚

      【社会职务】:赣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专业法律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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