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片段-刘自东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5-23 14:09:07  来源:未知  
     【摘要】:那天我以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一审举证质证阶段,我从鉴定时机、鉴定程序、适用条款等方面对伤残鉴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原告方很是激动,语气里充满着对法庭及律师的不满、责备,多次被法官制止。他说话时及在打断我发言时,我没有打断他。在他说完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我为他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庭后法官及对方律师对这堂“法律课”大为赞赏。

     以下是原原本本记录的本次庭审片段:

    ……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下面由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发表质证意见。

     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我对该鉴定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讲到这里被对方当事人打断)对方当事人(以下简称“事”):你有什么权利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人家鉴定机构是合法执业的,是有营业执照的,如果他做出的鉴定不合法的话,早就关门了。

    审:原告注意,在对方讲话时你认真听,有什么不同意见,等对方说完后你再说,不得打断人家说话,保险公司继续发表意见。

     顾:该鉴定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均不合法。从程序上说,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原告提交的赔偿清单中列有“后续治疗费”及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原告“应行牙冠修复及头面部瘢痕整形”,这足以说明原告还需继续治疗,而其经过治疗有可能康复,有可能不构成伤残。

   (讲到这里第二次被对方当事人打断)事:我后面不治了,我放弃治疗不可以吗?你不可能强迫我去治疗吧?

    审:提醒原告注意,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保险公司继续。

    顾:原告可以放弃治疗,但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既然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评定时机就不具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评定时机的规定,明确为“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准”,即原告的伤残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三个月后再进行。所以鉴定机构在原告治疗尚未终结,评定时机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忙为原告做伤残鉴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是不合法的。

   (讲到这里第三次被对方当事人打断)事:(情绪激动)你以为你是谁?你不就是个律师吗?有什么了不起!你有什么权利发表意见?你有什么权利说不合法?不是你说不合法就不合法的,要法院说了才算。

    审:原告注意要针对案件事实,不得针对个人,我再次提醒原告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保险公司继续。

    顾:该鉴定在实体上也不合法,因为其适用的条款错误。原告面部并非“瘢痕形成”,而是“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所以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2.g是错误的。

   (讲到这里第四次被对方当事人打断)事:我不管那么多,我也不懂这么多,反正这是正规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你没有权利说其错误。

    审:我重申法庭纪律,不得随意打断对方发言。

    事:你做法官的应该公正,不能有地方保护主义。我是四川来这里打工的,人生地不熟,为什么我讲话你要制止我?你这就是不公正!

    审:法庭有法庭的纪律,如果没有纪律那还不乱套?同样的你发言的时候如果对方打断你,我也会制止的。原告代理人做好你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保险公司继续。

    顾: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不合法,况且此次原告的伤情比上次开庭时有着明显好转,其面部瘢痕面积明显没有20平方厘米,即其伤残程度应达不到八级,质证完毕。

    审:原告你有什么意见,现在可以说了。

    事:(还在气头上)如果我的伤治好了,不构成伤残了,就没有残疾赔偿金,那我的伤不是白受了?其他没有了。

    审:原告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该鉴定是合法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自然知道应该什么时候鉴定以及适用什么条款。

    ……

    审:下面由保险公司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顾:在发表辩论意见前,我要说点与本案无关的事情。因为原告一直情绪很激动,所以我觉得说这些是有必要的,同时我也觉得原告需要听到这些。原告受伤后,在身体上、精神上经历了一定的疼痛,所以会情绪激动。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你希望能多得到一些赔偿我也能理解。但我觉得你首先要懂得如何尊重人,要懂得如何尊重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不要出言不逊。不要以为你声音大,使用各种威胁的语言,就会有谁怕你?我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经常处理交通事故,什么样的当事人没见过?现在这个社会,谁又怕过谁?从情理上来说,我也希望你能多得到一些赔偿,但感情归感情,法律规法律。既然已经诉至于法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谁都有脾气,你看你不管怎么打断我说话,不管说再难听的话,我从来没有打断你,更没有发过脾气,是不是我不会发脾气?不是!我告诉你,我是脾气很大的人,那为什么我能一直不发脾气?那是因为我懂得尊重人,懂得遵守法庭纪律,懂得有理不在声高!你说律师没什么了不起,我也没有看到在座的哪个律师认为自己了不起啊。你如果看不起律师,那你为什么要请律师帮你打这个官司呢?你不知道你说这个话,你所请的律师会怎么想?你看我都不会说“你不就是一个打工仔吗?有什么了不起?”为什么?因为我从来没有看不起打工仔,因为我知道每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其伟大之处。你说鉴定机构因为有合法的执业资格,所以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是对的,如果这样那法庭就不会将其拿出来质证了。你说我不应该发表意见,没有权利发表意见,那我还来法庭干什么?那法庭也就没必要通知我们来开庭了,你自己一个人开庭就是了。如果吵能解决问题,你们早就把问题解决了,也就不会诉讼到法院来。既然你选择了由法院来处理,就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你现在是对谁都不相信,包括你所请的律师及处理本案的法官。既然你不相信,就不应该请律师,也就不应该到法院来。你希望多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要求剔除你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你们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所以会发生争论也是难免的,这时就需要法官从中做出调停及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其实要出再多的钱也不是我出,是保险公司出,我只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我不能因为不是我出钱,就无所谓,就不发表意见,就随便答应你的要求,如果那样我就下岗了。我今天所做的一切是我的工作,就像你的律师为维护你的权益一样。因为律师是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我们谁都没有刁难你的意思,如果我要为难你,那还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如果那样我也就不会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和你说过,该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一分不少地会给予赔偿的。我还告诉了你等你治疗终结后再进行伤残鉴定,你不听。如果治好了,不构成残废,当然就不该有残疾赔偿金。这不意味着你的伤就白受了,因为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你仍能得到赔偿。如果你要通过交通事故来讹钱,那就不对了,因为谁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交通事故影响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自己以后的精神生活。小伙子,你还这么年轻,以后的路很长,我希望你不会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就怀疑这个社会的公正性,更希望能通过这次交通事故教会你怎么尊重人以及怎么做人。本来我不该说这么多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但我认为法庭除了处理案件外,还有宣传法律及教育当事人的义务,所以我才说这么多。我相信这些对原告是有作用的,下面我结合原告的赔偿清单发表本案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庭审后,在走廊上。

    审判长说:“原告每次来法院都是那样,好像谁欠他的似的,今天你为他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这对他是很有用的”。

    其中一位审判员说:“你今天的话他听进去了,明显看到他后面说话语气都不一样了”。

    另一位审判员说:“你就要这样说,今天你说的很好,原告的代理人你也应该好好做好你当事人的工作”。

    原告代理人:“我说了很多,他听不进去,谢谢你为我说了我要说的话。”

    此文于2010年11月25日发表于刘自东律师百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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