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纠纷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刘自东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1-21 17:01:43  来源:未知  
婚前财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返还范围 
       彩礼如何认定?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送给对方定情物、信物、礼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往往数额较小且与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婚姻法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这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女方一般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当事人的父母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即使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已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 

4、证据认定问题 

       彩礼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则不应采用。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恋爱和结婚都是双方感情的付出,对于彩礼要量力而行,有钱的搞阔气无可厚非,没钱的少点甚至不给也没什么可以指责的。关键看这个人是不是值得你跟他一辈子,感情不是拿钱来衡量的,有钱的过得未必就幸福,没钱的小日子一样很幸福。不要因为彩礼影响了感情,不要因为彩礼对簿公堂,更不要为了骗取彩礼而订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受彩礼的婚嫁习俗应该会慢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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