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路径选择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8-12 16:40:57  来源:未知  
       近年来,笔者曾承办过一系列关于劳动者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司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依然成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过程中,该问题更为突出。具体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拒绝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是,超过九成的私人企业甚至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存在拒绝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主要手段有:1、在劳动合同中让劳动者明确声明放弃享有社会保险待遇;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工资中一并发放给劳动者,但具体发放多少,甚至有没有发都无从查实;3、以临时工不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无限期拖延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实现等等。 

       二、社会保险局不作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局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监督主体。但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称,为员工缴纳社保以企事业单位自愿为原则,社会保险局无权强制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三、设立在劳动局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也增加不少门槛。比如在立案过程中,多数仲裁委员会不是进行形式审查,而是进行实质审查,遇见诸如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时明确要求撤销这个诉请,否则不予立案。当询问理由时,工作人员理直气壮的说:“沿海发达地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江西又怎么能做到呢”。 

       四、法院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设置客观障碍。根据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关于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以“社会保险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为由不处理该诉讼请求。 

       正是由于以上客观问题的存在,才导致笔者在承办劳动者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中,困难重重,使得劳动者面临规定在法律中的权利无法在实践中实现的尴尬境地。不过,经过笔者的再三努力与研究,最终实现了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将司法实践中可供选择的路径一一列举,仅供参考: 

      一、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实现。社会保险纠纷按规定也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范围之内。在用人单位会积极协助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如用人单位消极应诉,不予配合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或者以单位所有人都没有买社保、单位性质无法买到社保等理由推脱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极有可能不处理社会保险纠纷,建议劳动者另寻途径解决。 


      二、通过民事诉讼打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费官司。目前而言,该途径是解决社会保险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也形成了相关的判例。在操作方面,需要劳动者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到社会保险局核算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金额,再凭借社会保险局核算应该有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额加上利息、滞纳金一并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 


      对司法实践的一点意见: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体制、运作机制及人员的专业素养方面都不及法院,且中立性也时常遭致劳动者的怀疑。所以建议法院将社会保险费纠纷纳入司法审判范围,可与社会保险局合作建立相关案件的信息互通机制,唯有如此才能高效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作者:罗启演律师 时间: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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